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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9-03-07     点击量:

(文号:华商职教﹝20227号,实施时间:20223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的通知》(教职成〔2020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粵教职函〔20214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质量工程”坚持“立足职教、强师优质、服务地方、创建一流”的办学定位,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项目设置与培育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示范性产业学院、实践教学示范基地(含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校外实践教学示范基地、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技能大师工作室、专业教学资源库、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按照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等级。按照从低到高的原则进行培育,原则上从校级立项的项目中遴选推荐申报省级项目,从省级立项的项目中遴选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根据各类项目建设内容,结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质量工程项目实施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专业教学资源库、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实践教学示范基地(含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虚拟仿真实训基地)

(二)人事处: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校企合作与产业孵化办公室:示范性产业学院、校外实践教学示范基地;

(四)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六条 为加强组织和领导,学校成立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人事处、校企合作与产业孵化办公室、创新创业学院、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规划质量工程项目,制定质量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制度;

(二)确定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指标,指导推荐省级和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第七条 校级质量工程的组织和过程管理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项目建设规划及制度,发布各类申报通知,制定和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立项,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项目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三)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八条 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统筹,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统筹各职能处室开展项目申报、遴选、评审、推荐工作,按期报送申报材料;

(二)组织项目结题验收、评审、成果鉴定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结题材料。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为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做好本部门内的项目规划和培育;

()组织质量工程项目遴选和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在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指导,并根据学校要求组织结题验收,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

()总结项目成效,推广项目经验,培育教学成果。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要职责如下:

()依照有关文件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立项后按项目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开题报告和相关建设计划;

()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实施进度,并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按要求报送结题材料,并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基本程序如下:

()归口职能部门发布年度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项目主持人根据文件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好本单位项目申报、评审、推荐公示等相关工作;

(三)各教学单位汇总申报材料,报送至各类项目归口职能部门;

()归口职能部门开展申报资格审查,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根据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文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统筹组织相关归口职能部门开展各类项目的遴选、评审和推荐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归口职能部门要求,按照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和评审指标要求,开展项目遴选,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申报材料;

(三)归口职能部门开展项目申报资格审查,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工作,向教务处提交评审结果及拟推荐项目名单,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同意后,公示拟推荐项目名单;

(四)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按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立项后,项目信息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充分且正当理由需调整的,须填写项目变更信息表,经项目所在教学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报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同意后调整。

事项变更包括:项目主持人变更、项目成员增减、项目成员排序变更以及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等。项目主持人变更要求原项目主持人、变更后的项目主持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职称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全体项目组成员和所在教学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归口职能部门审批。项目成员增减和项目成员排序变更须经项目主持人、全体项目组成员和所在二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归口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的除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提交变更的论证报告。若为省级及以上项目信息变更,均由教务处报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备案方可调整。

第五章 项目开题、检查与验收

第十四条 归口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各类质量工程项目组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年度检查。其中,中期检查和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预期目标实现情况、经费落实、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后接受验收。校级项目验收由归口职能部门组织,省级、国家级项目验收由教务处组织。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对项目检查不合格的在建项目,给予警告并要求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撤销立项。

第十七条 验收内容一般包括: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项目管理情况、经费落实、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由组织验收的归口职能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质量工程项目验收合格的,认定为校级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撤销立项,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各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及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项目主持人限期整改、撤销立项、收回资助资金、减少项目申报限额、停止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申报、建设、检查、验收和认定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检查或验收不合格;

()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验收与审计;

()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规定;

()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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