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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发布日期:2022-09-05 

(文号:华商职教〔202238号,实施时间:20229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 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普通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原则上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最长在校学习时间 (含保留学籍、休学) 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从报到截止日期起)。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运用人脸识别、人像比对等技术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发现新生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的信息,与录取数据、录取照片、报到现场采集的新生照片等信息不符,经核实确认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 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身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保留至其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

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月内应向学校申请入

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学校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和要求注册新生学籍。新生应在学籍注册后的15日内登录学信网核查本人学籍信息。

第十条 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生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2周内,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缴清本学年学杂费用后持学生证到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校在开学后一月内完成在校生的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按上述学年电子注册程序完成学期注册手续。第二学期开学2周内,学生按学校要求返校报到,持学生证到二级学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无故未返校或请假2周结束后未返校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的,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杂费用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籍(含暂缓注册未如期缴费)的学生按旁听生处理,不得选修公共选修课,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期末课程考核、计算机水平考试和英语等级考试等),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因故请假超2周仍未能返校报到的,须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经批准后予以暂缓注册学籍,请假期满前按时返校报到,予以注册学籍。

因故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杂费用的,须提交暂缓注册申请及缓交学费申请,经批准后予以暂缓注册学籍,缴清学杂费用或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籍。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俭学等教育救助项目,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籍。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必修课程和实践性课程须修满全部学分,公共选修课须按照规定修满一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各专业开设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

()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 选修课:指为完善和加深专业基础知识架构与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或扩大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学生可选择性修读。

第十六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学分的确定,可取小数点后的一位数的5(23入和7退8)

() 一般课程(含必要的实验)的学分:16-18学时1学分,一般18学时1学分;

()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的学分:30-36学时1学分;

() 跨学期讲授而每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原则上每期按1门课程计算;

() 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含顶岗实习、毕业作业)、社会调查、劳动、国防教育等课程,在考评合格后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发明创造等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报教务处备案,认定或转换相应的课程和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就读我院的,其获得的与重新就读专业相同或相关的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认定;如就读其他学校需学分认定的,学校可以为其出具学业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由学校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材料,经审批后予以认定。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系统,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课程成绩应结合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进行评定,总评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并换算绩点。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课程成绩采用学分绩点的统计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一)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依此类推),“优秀”折合4.5绩点;

(二)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三)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四)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五) 59分以下折合为0绩点,“不及格”折合55分。

补考成绩合格者,获得学分,成绩按两分制(即合格,不合格)记载,按60分计算绩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应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一) 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四分之一者;

(二) 因请假缺课的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 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

(四) 学生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系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任课教师应严格做好审查工作,在考核2周前,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单位核查,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由教务处处理。取消考核资格者不予补考,直接参加课程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因患重病、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考前提交缓

考申请及相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与下一个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记载。同一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补考不予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学生,可提供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和通识教育中心审核,教务处批准,由通识教育中心体育教研室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或体育相关的学习,时间与体育课程课时相当,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学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客观地评定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并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指定专人查阅试卷,如确有差错需更正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成绩更正申请表》,经相关单位审批后,教务处更正备案。

第六章 重修、免修与缓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课程,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修读费用。辅修专业课

程总学分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经学校审批认可,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校给予补考。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不合格者须参加课程重修。学生每门课程重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含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课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考,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三十条 公共选修课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或另选其他公共选修课程修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按照《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规定和程序办理学分认定和转换手续,审批通过后,可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该课程予以免修。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或相关政策规定外,政治理论课、军事课、体育课、顶岗实习等课程不予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据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

(二) 学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实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 因学籍异动原因在复学时原专业已不再招生;

(四) 其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学校研究决定可转专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 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等;

() 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

() 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 入学以来曾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学校统一专业调整除外)

() 恶意拖欠学费的;

() 拟转入专业有特殊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的;

() 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的;

() 其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学校研究决定不能转专业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各类教学改革(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等),征求学生意愿后,必要时由学校统一进行专业调整。

第三十六条 在校期间每个学生只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大一新生报到后的2周内、大一第一学期的第16周,新生可按学校转专业规定,申请转入同一校区内其他专业。

新会校区学生在上述两个时间段内未转专业的,可在大一第二学期第16周申请转入广州校区其他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退役入学时可选择就读校区和就读专业(专业有特殊要求或专业招生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在校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退役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招,则复学到相近专业。

学生退役复学或因创新创业休学期满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需填写《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教学单位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在教务处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在学信网备案。学生可登录学信网查询。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导致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且高考录取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可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在4月、10月申请受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处于毕业学年的;

()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等)

() 跨专业大类的;

() 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 招生当年本校未投放计划的省份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由转入学校发文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专业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毕业条件,方可毕业;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定,但所缺课程要按照补修、补考或重修等形式完成。

第四十四条 学生提供的转专业或转学的材料务必充分齐全、真实可靠,如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撤销。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学籍、休学)不得超过5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学生累计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原则上,学期末进入考试周,不再受理学生休学申请。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4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批准后方可复学。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条 休学学生因休学条件改变导致休学原因不再成立,可提前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批准后可复学到原年级或下一年级,所缺课程可通过补考、重修等方式修读。

第九章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业预警制度,根据学生学业管理各环节分别进行预警,督促学生修正学业行为,改善学业状态。

第五十二条 每学期补考后,教务处统计学生成绩,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学业预警并按程序处理。

() 不合格课程累计达4门,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二级学院与学生约谈处理。

() 不合格课程累计达5-7门,发布黄色预警信息,二级学院与学生、家长约谈处理。

() 不合格课程累计达8-10门,发布橙色预警信息,予以留级处理。

() 不合格课程累计11门及以上,发布红色预警信息,予以劝退处理。

第五十三条 留级手续于每学期第一个月内办理完成。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缴费。如无留级专业或学生不愿意留级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在原专业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1门及以上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5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

()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华商职业学院退学申请表》,经各相关单位审核,学校审批后发文生效。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交退学学生本人。

第五十六条 因第五十四条第一至第六款情形应予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核实确认并办理退学审批手续,经学校审批后发文。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退学学生本人。无法联系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于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不得复学,其学籍按规定予以注销。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查毕业生信息(含毕业照片)、考生录取信息(含录取照片)和身份证信息(含身份证照片)是否一致,学籍状态,毕业学分,德、智、体、美、劳考核等内容是否达到毕业要求。如审核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情形的,一经核实,取消毕业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毕业资格审核实行三级审核程序,由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联合学生处复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在学校教务处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毕业名单。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美劳全面鉴定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美劳全面鉴定合格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审批,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照实际发放日期填写,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1门或1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2年内,学生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并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换证考试,达到毕业要求后,学校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四条 结业后2年内,学校一般在春季学期第8周和秋季学期第1周组织换证考试,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缴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结业生返校重修,应按规定缴纳课程学分学费,缴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结业重修仍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六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没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含一年)且获得总学分三分之二的退学学生可申请肄业,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否则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历证书由教务处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印制发放、各二级学院配合,于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期间由各二级学院集中发放。到期仍未发放的统一由教务处保管,毕业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教务处领取。

结业生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结业证到教务处换取毕业证。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学籍信息变更。学生所交证明材料必须齐全充分、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做好学校学籍学历数据信息安全防护,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审核及平台操作程序,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该证书可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确认人像比对不一致的,不具备毕业资格。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四条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不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

第七十五条 学历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规范做好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检查校对、鉴别归档、保管使用和转送移交等工作。学籍档案包含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籍变动、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历注册信息等内容,确保从学生报到入学到毕业离校全过程学籍档案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七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学籍档案电子化,采用纸质、电子等多种保存形式,确保学籍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华商职教〔202057)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新颁布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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