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遵规守纪的优良品德,创建良好校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训、政治学习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等都应实行考勤。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亲自回校注册,未经批准逾期回校注册者,要按有关规定作严肃处理;对其违规逾期注册之事作出深刻检查后,经批准才准予注册。从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第四条 考勤项目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
第五条 学生不得旷课、迟到、早退,因病因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以及超假或续假未准而不参加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活动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和军训等活动,每天按旷课 4 学时计;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旷课一天按 6 学时计。
第七条 学生请假时,病假要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按请假时间长短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教务部门、学校领导分级审批并提前知会任课老师。准假权限依次是:
(一)请假二天内由辅导员批准;
(二)五天内二级学院领导批准;
(三)两周内二级学院领导批准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核;
(四)两周以上,由二级学院和学生处、教务处研究后,报主管院长。延长请假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确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八条 学生在自学时间不得擅自离校。如有事确需离校,半天以内的应向班长口头请假。
第九条 请假学生,一学期累计超过上课时间周数三分之一者,应作休学处理;旷课、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视其具体情节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条 学生自上课铃响五分钟内到教室上课或参加活动者,为迟到。学生在规定出勤时间,提前离开的,为早退。学生在规定出勤时间内无故缺课、缺操或不参加活动者,为旷课;下列情况按旷课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
(二)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
(三)超假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四)开学未如期注册而未请假者;
(五)冒仿家长签名请假者;
(六)伪造假证明请假者;
(七)学生上课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实习时不按指定工位操作者;
(八)在规定出勤时间无故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记入考勤;
(九)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一节。
第十一条 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班长不在由副班长负责,负责考勤的学生必须如实记录考勤情况,记入《考勤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签名确认,周末汇总后,于次周周一上午提交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老师统计留存,二级学院应每月向学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