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华商职教〔2023〕2号,实施时间:2023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学徒制学徒(学生)的管理,维护学徒(学生)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徒(学生),是指学校与相关合作企业依据现代学徒制招生招工一体化原则联合招录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实施学徒(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学徒(学生)管理应当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对学徒(学生)进行职业素质、思想道德、法律和身心健康教育,加强学习、工作、生活等养成训练,为培养学徒(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奠定基础。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学徒(学生)管理工作,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学徒(学生)实施有序、高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学徒(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学徒(学生)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是学徒(学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相关教学单位管理职责。
(一)制定学徒(学生)管理工作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徒(学生)各项教育活动;
(三)负责相关教学单位试点班班主任、双导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例会、学习、培训、考核和奖励制度;
(四)负责学徒(学生)在校学习、在岗轮训、生活和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学徒(学生)突发事件;
(五)组织学徒(学生)日常考核、奖惩和鉴定工作;
(六)负责完成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教学单位建立学徒(学生)班组管理模式。在校期间实施班级管理为主、小组管理为辅;在企业期间实施小组管理为主、班级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鼓励各相关教学单位创新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学徒制条件下的学徒(学生)管理新模式。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教育管理。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当对学徒(学生)进行遵纪守法、理想信念、文明礼仪、职业道德、就业与创业、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条 过程管理。
(一)日常管理。各相关教学单位根据试点工作实际制定学徒(学生)的各项检查、评比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学籍管理。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学徒(学生)的招录、变更及退出等事项管理。
(三)轮训管理。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当制定学徒(学生)在岗轮训期间的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轮训检查、信息反馈、考核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四)生活管理。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当制定学徒(学生)生活卫生、住宿、用餐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学徒(学生)个人、学习和轮训场所、生活场所、运动场所以及其它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
(五)安全管理。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当重视学徒(学生)的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定期对学徒(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六)信息管理。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当建立班主任和双导师的教育日志、手册制度,做好学徒(学生)材料的信息归档工作。建立学校、企业、学生(学徒)、家长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七)档案管理。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当建立学徒(学生)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档案由专人进行管理,包括各类上报材料、学徒(学生)档案、班主任和双导师工作档案等。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学徒(学生)考核应当坚持过程性与终结性、学校与企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评价主体多元、评价方式多样。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单位开展学徒(学生)的毕业考核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学徒(学生)的日常考核评价工作。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当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建立学徒(学生)日常考核评价标准,制定学徒(学生)评价手册,完善日常考核评价机制。按学期对学徒(学生)的综合职业素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学徒(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各相关教学单位建立学徒(学生)考核评比制度,对获得优秀的学徒(学生)进行表彰,优先推荐参加省、学校先进学徒(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活动,相关奖励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各相关教学单位建立现代学徒制试点班级考核评比制度,对优秀班集体优先推荐参加学校先进班集体评选,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班主任、双导师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对违纪违规学徒(学生),根据教育部、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各相关教学单位加强帮助和教育。
第五章 保障
第十七条 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当维护学徒(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徒(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八条 学徒(学生)合格结业后应当优先为合作企业服务。
第十九条 学徒(学生)在企业轮岗学习期间,应当给予不低于本企业实习生待遇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学徒(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教学单位妥善解决处理好学生反映的问题,受理学徒(学生)对处理的申诉,并及时、公正地做出相关处理,维护学徒(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