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9-01     点击量:

(文号:华商职教〔201387号,实施时间:20139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复合型、创新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拓宽学生的就业空间,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与课程设置

第二条 辅修是指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自愿选修学校现已开设的其他专业的主干课程。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以主修专业为依托,原则上在学校已开设的专业中选择开设。辅修专业名称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设置。

第四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标准可参照主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与依托的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起提交。辅修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涵盖该专业必要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开设课程门数约为主修专业的专业课程总数的1/2。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章 修读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为本校全日制专科三年制在校在籍学生,且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

(二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各科学分绩点为1.0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第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以学生自愿为原则,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且只能修读与其主修专业不同专业群的辅修专业。

第七条 各二级院系根据现有办学条件与学校相关规定确定可接纳辅修人数,并提交辅修专业简介等招生宣传资料审核后发布。实际报名人数超额时,由相应二级院系组织考核、筛选。

第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须向相应二级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辅修申请表》附件1,经主修专业二级院系、辅修专业二级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发文。

第九条 取得辅修资格的学生必须于取得资格后1周内缴纳辅修学费,凭缴费单据到教务处领取《辅修听课证》。逾期不缴者,视为自动放弃辅修资格。

第四章 辅修教学管理

第十条 为使学生有计划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便于管理,保证辅修教学质量,辅修专业纳入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不得降低标准。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随班听课和自修辅导三种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的授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或节假日。如果修读人数少于20人,不予开班。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课表安排、成绩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合格资格审核、证书发放由教务处负责,课表的落实、课程方案的执行等由各开设二级院系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辅修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如主修课程教学安排与辅修课程发生冲突时,应向辅修课程任课教师请假,可办理申请免听手续报教务处审批,以自修辅导的方式学习,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四条 凡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可以申请免修该辅修课程,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予以认定。其他类型的学分认定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章 辅修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辅修从第三学期开始,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

第十六条 实行辅修专业学生登记制度。辅修学生须填写《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辅修学生登记表》附件2,登记表作为发放辅修专业证书的主要依据。登记表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存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辅修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辅修资格。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的考核要求与依托的主修专业相同。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应重修。重修学生按学校重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所在二级院系应按学期收集整理辅修学生的试卷,并将辅修课程成绩登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辅修成绩表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学生档案,一份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该证书可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因未修满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因故终止修读辅修专业者,其获得的课程学分可以替代相关选修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

第二十三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学校可提供辅修专业成绩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中途退出辅修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辅修资格:

(一)因各种原因被学校处分者;

(二)有四门以上辅修专业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三)一个学期内主修专业超过两门不及格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辅修均按规定缴费,学费按学期缴纳,收费标准参照学校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091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湖街华商路2号

江门校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华商大道1号 

招生热线:020-32882222 |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 粤ICP备12007829号  |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041号

  • 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