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华商职教﹝2022﹞9号,实施时间:2022年3月16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类项目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示范性产业学院、实践教学示范基地(含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校外实践教学示范基地、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等10类项目。
第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预算管理、绩效考评。
第三条 学校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设立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校级项目建设经费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经费额度,按照预算和建设进度滚动拨付。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等级 |
资助标准 |
1 |
示范性产业学院 |
校级 |
1万/个 |
省级 |
2万/个 |
2 |
实践教学示范基地(含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虚拟仿真实训基地) |
校级 |
0.5万/个 |
省级 |
1万/个 |
3 |
校外实践教学示范基地 |
校级 |
0.3万/个 |
省级 |
0.5万/个 |
4 |
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
校级 |
5万/门 |
省级 |
8万/门 |
5 |
专业教学资源库 |
校级 |
10万/个 |
省级 |
20万/个 |
6 |
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
校级 |
2万/个 |
省级 |
3万/个 |
7 |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 |
校级 |
0.5万/项 |
省级 |
0.8万/项 |
8 |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校级 |
0.3万/个 |
省级 |
0.5万/个 |
9 |
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 |
校级 |
课酬标准按 200元/学时 |
省级 |
课酬标准按 300元/学时 |
10 |
技能大师工作室 |
校级 |
5万/个 |
省级 |
8万/个 |
第五条 对应国家级项目资金由学校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第六条 在建设周期内,校级项目如成功立项为省级项目,按照第四条的资助标准补齐经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图书资料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设备和使用费、教学资源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其他日常费用,其中关于实训室建设人才聘任引进等基础条件建设经费单独核算。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和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开支与人员经费支出。
第八条 校级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在立项名单公布后拨付3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40%,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30%。拨付劳务费不得超出项目经费的20%,其中劳务费中期检查后可以报销50%,项目结题后报销剩余50%。
第九条 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负责人要组织项目组成员共同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项目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年度预算,提交教务处汇总报学校财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实行审批制。经费支出需遵照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报销规定(报销要求见附件)执行,确保所有经费使用合法合理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按时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的项目,终止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未使用经费收回学校账户。
第十三条 项目自公布验收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将项目经费报销完毕,否则未使用经费按自动放弃处理,收回学校账户。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建设期满未执行完毕,按照学校和上级财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归口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并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定,学校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预算规范合理地使用项目建设经费。对于经费使用不当造成严重浪费、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致使项目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校主管部门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年向教务处、财务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自评报告各一份,项目建设期设满后,按要求提交经费的使用效益报告。
第二十条 相关成果奖励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 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华商职教﹝2019﹞25 号)同时废止。
附表:
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报销实施细则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