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华商职教〔2024〕49号,实施时间:2024年11月29日)
为鼓励学校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推动教学理念和方法的更新,促进数字技术与职业教育的充分融合,不断提高教师的实践应用能力和教学能力,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民办职业大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竞赛类别与级别
第一条 教师竞赛是指以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水平及专业技术能力为目标,设置比赛奖项并颁发获奖证书的教师竞赛活动。教师参加的竞赛原则上应与教师本人所学专业(研究方向)或从事专业相符。
第二条 教师竞赛分为一类竞赛、二类竞赛、三类竞赛。
1.一类竞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分国家级、省级和校级。
2.二类竞赛:教育部、其他部委、教育厅、其他厅局组织的教师类比赛(一类除外),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
3.三类竞赛:除一、二类之外的赛项,分国家级、省级、市级。
第二章 竞赛组织及管理
第三条 组织机构。成立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师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学科研部、人事与质量部、财务资产部、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
教师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等级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部,负责教师竞赛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竞赛管理。
1.支持原则。学校坚持目标导向,采取竞赛项目制管理。学校精选项目,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重点培育和打造一类竞赛项目,支持二类竞赛项目,三类竞赛由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2.立项审批。教师竞赛实行立项审批管理制度,一类、二类竞赛由教学科研部审批立项;三类竞赛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审批立项,报教学科研部备案。竞赛项目参赛必须在比赛开始前按照教师竞赛申报流程完成申报方可参赛,对未经审批、备案立项的竞赛项目所获奖项,在年度考核、奖励时不予认可。
3.组织管理。经学校审批立项为一类竞赛项目的赛项,由教学科研部统一安排集中进行指导和备赛,项目成员需在校内指定地点备赛,服从统一管理;立项为二类、三类竞赛项目的赛项,由参赛单位组织指导与备赛。
4.获奖项目,在获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报教学科研部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教学科研部。
第五条 参赛经费。教师竞赛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一类竞赛参赛所需的报名费、参赛费、差旅费、学生补贴等经费由学校承担,教学科研部负责经费管理;省级及以上的二类竞赛参赛经费由学校承担,参赛单位负责经费管理;三类竞赛参赛经费由各参赛单位自行承担、负责经费管理。
第三章 竞赛结果认定及奖励
第六条 获奖等级认定。
1.教师竞赛获奖等级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通知或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2.设置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视作一等奖,一、二、三等奖仍按一、二、三等奖予以认定,金奖、银奖、铜奖和冠军、亚军、季军分别视作一、二、三等奖。
3.优秀组织奖按同类别同级别的三等奖予以认定奖励。
4.依据本办法无法明确的获奖等级由学校教师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商议认定。
第七条 备赛课时量核算。经学校审批立项为一类竞赛的项目,在备赛过程中产生的工作量以课时量方式进行核算,备赛课时量计入教师日常教学工作量。
一类竞赛备赛课时量的核算按以下标准执行,其中,未获奖的备赛项目折半核算。
1.省赛阶段:备赛期间按200课时/项(200课时为备赛课时量上限,团队成员课时总和)计算工作量,课时费标准为50元/课时。
2.国赛阶段:备赛期间按2000课时/项(2000课时为备赛课时量上限,团队成员课时总和)计算工作量,课时费标准为50元/课时。
3.备赛课时费发放:省赛和国赛备赛工作量分别计算。备赛课时费发放以每个团队成员实际产生的备赛课时为依据,每天最高按照8个课时计算。于比赛结果公布后的次月,与教师超课时费同时发放。
第八条 奖励标准。
学校对立项参加的竞赛获奖按团队给予奖励,单人项目奖金减半。一类比赛同个赛项省级与国家级分开奖励。二类、三类比赛,如同个赛项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奖项目计奖,不重复计算。团队比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奖励标准见表1,表1中奖励金额包含了第七条中备赛期间发放的备赛课时费。
表1 教师竞赛奖励标准
类别 |
获奖等级
级别 |
奖金额度(单位:万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类 |
国家级 |
20 |
14 |
10 |
省级 |
3 |
2 |
1 |
校级 |
0.4 |
0.2 |
0.1 |
二类 |
国家级 |
4 |
2 |
1 |
省级 |
1 |
0.6 |
0.4 |
市级 |
0.4 |
0.3 |
0.2 |
校级 |
0.3 |
0.2 |
0.1 |
三类 |
国家级 |
0.6 |
0.4 |
0.2 |
省级 |
0.2 |
0.1 |
0.05 |
第九条 奖金发放。
教师竞赛奖励在比赛结束取得获奖证书后的当年教师节核算发放,发放金额=奖励标准-已发放的备赛课时费。
奖励奖金20万及以上,分三期在三年内平均发放;
奖励奖金10万及以上、20万以下,分两期在两年内平均发放;
奖励奖金10万以下,当期全额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由教师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后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原《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华商职教〔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