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对已发生教学事故进行及时、准确地认定和严肃、妥善地处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在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和教学管理各环节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而出现的失误或过错,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或师生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
单位领导对造成教学事故有责任的,同时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认定标准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1.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A);
2.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3.教学管理类(C)。
第五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具体见《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认定等级对照表》(附件1)。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及处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机构。下设“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学科研部。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日常工作。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务工作部、教学科研部、人事与质量部、学务部相关人员组成。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教学科研部负责人担任,秘书由教学科研部负责教学运行的副部长担任。
第八条 教学事故实行本人报告、单位报告、督导报告和举报的制度。各类报告或举报采用实名制。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当及时通过电话、书面、邮件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实名向教学科研部反映情况,如有可能,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教学科研部在接到反映或举报后立即将《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核查通知书》(附件2)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第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接到教学事故发生的报告、举报或线索后,应责成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并及时调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和部门的初步处理意见及事故责任人个人情况说明、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教学科研部。责任单位认为构成教学事故的,并应向教学科研部提交责任人签字确认的《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核查通知书》(附件2)。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部门的初步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提交委员会决定。情况复杂,5个工作日内难以完成调查工作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成员2/3及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认为责任人行为构成教学事故的,应当作出《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决定》(附件3);委员会认为不构成教学事故的,应作出不构成教学事故的书面决定;委员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责令委员会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调查,重新提交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由委员会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处理决定送达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当月扣除5个教学工作量,当学期绩效考核总评扣10分。在学年度内,累计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第二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当月扣除10个教学工作量,当学期绩效考核总评扣20分,绩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并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在学年度内,累计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当月扣除20个教学工作量,当学期绩效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并取消事故责任人两年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在学年度内,累计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学科研部、人事与质量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和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决定》(附件3)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告知事故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师或监考人员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交通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上课或监考迟到,经证实后不予追究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对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师德师风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本办法未详尽列举的其他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或行为,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程度,比照本办法给予相应教学事故等级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处理规定》(华商职教〔2021〕23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