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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5-2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高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应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三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该遵守师德规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着装得体,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

第四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的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教学内容。

第五条 教师在开课之初,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六条 教师应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注重教学艺术,提高教学水平,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教学技巧激活学生的学习热情,保证教学效果。身体健康没有特殊情况的,不能坐着给学生授课。

第七条 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学现场,且播放时长应控制在15分钟以内。

第八条 使用多媒体或其他设备教学时,教师课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坚持用其它方式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备问题。

第九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维护课堂秩序。对学生上课睡觉、玩手机、吃东西等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批评教育。

第十条 教师应严格学生考勤。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数量、教学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勤,对学生旷课、迟到、早退等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对于出勤率较低或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班级或学生,任课教师应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学单位。

第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教学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课,并应至少在上课铃响前5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或提前下课。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时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教学有需要的除外),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与教学无关的电话,不得吸烟,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及学校规定人员的听课,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安排的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 有关教师课堂教学的任课资格、教学准备、讲授要求、辅导答疑、布置作业等其它各类具体要求,按照《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华商职教〔201118号)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不得请他人代自己上课,不得代替他人上课。

第十六条 学生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衣着应整洁得体,不得穿过于暴露服装进入教室;禁止穿拖鞋、赤脚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及将食物带进教室;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使用手机等通信及娱乐设备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并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因课程教学需要的除外)。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

第十八条 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积极思考、主动发言。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有问题或申请发言时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教学单位、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公室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课前、课间休息或课后,学生应主动帮助教师擦拭黑板,保持黑板清洁。学生应保持教室内卫生清洁,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合理进行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挪动、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学院制定教学检查制度和听课制度等相关制度。教务处相关人员、教学单位领导、教学督导人员等要经常深入课堂对师生的课堂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问题,不断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课堂教学督查实施细则,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课堂教学的管理,若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华商职教〔201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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