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加入参与教育学会与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14     点击量:

(文号:华商职教﹝201923号,实施时间2019514日)


为积极推进学校加入参与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教育学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学会、协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学校加入学会、协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是及时了解行业咨询、教育动态,主动接受学会、协会指导,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校社会声誉。

第二条 加入范围。加入学会、协会的范围是与学校专业对接的国家和广东省的学会、协会,原则上每个专业加入有较高影响力的学会、协会。

第三条 备案要求。以学校名义拟加入的学会、协会,需相关职能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以学校名义由教学单位拟加入的学会、协会,需由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均经校长同意,学会、协会批准后在教务处备案。参加国外学术团体学校不予备案。

第四条 职责任务。担任学会、协会职务及参加学术交流者应完成下列任务:

(一)遵守学会、协会章程,执行学会、协会决议,维护学会、协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积极参加学会、协会活动,了解行业、教育领域和专业的最新动态与发展趋势,积极开展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向行业企业或同行介绍我校职业教育研究动态,推广优秀研究成果、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扩大学校的影响;

(四)向校内有关单位传达会议精神,为我校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向教务处提交会议总结或综述;

(五)在教育学会和行业协会的各类活动中为我校争取地位扩大声誉;

(六)开展符合本办法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 经费使用。以学校名义参加学会、协会的会费由学校缴纳,额度以缴费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湖街华商路2号

江门校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华商大道1号 

招生热线:020-32882222 |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 粤ICP备12007829号  |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041号

  • 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