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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奖励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01     点击量:

(文号:华商职教﹝201931号,修订时间:201991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发挥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校内首创的;

(二)经过 2 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校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五条 奖项及标准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每 2 年评审一次。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应用高职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校内处于领先水平,在省内同类院校产生重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应用高职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较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较大成效,在省内同类院校产生较大影响。

三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高职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突破,对提高教学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成效。

第六条 行政管理 学校教务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推荐的日常工作,批准、授予和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评审原则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推荐和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坚持以下导向:

(二)坚持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三)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四)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五)坚持专家评审,体现科学、客观。

第八条 评审组织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和指导,对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

学校成立的校内外专家组成的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申请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成果的持有集体或者个人向其二级学院或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成果申报人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该成果应体现集体意志,集体成员均做出贡献,集体负责人做出主要贡献,并取得实际效果。

申请学校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由学校人员主持,校内外人员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可向学校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教学成果报告;

(三)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

(四)教学成果参加过其他评比、评奖、鉴定、验收证明等材料。

(五)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推荐 二级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限额内作出推荐的决定,并向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推荐。

第十三条 初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成果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结果向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 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二级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并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议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以投票方式产生审定结果。

第十六条 公示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决议确定的获奖项目,应当在校园网站上公示 7 日。

第十七条 异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的教学成果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十八条 决定 审议结果公示期满后,由校长办公会对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获奖项目做出核准决定,获奖名单由学校公布。

第十九条 回避 被推荐为参评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成员和个人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奖励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集体和个人,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奖金来源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当年学校经费预算的科教研奖励费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效力 个人获得学校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集体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贡献人参照个人获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推广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获得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组织后续推广和交流。

第二十四条 奖金归属 学校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发生克扣、截留情形的,学校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责任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完成奖励的,学校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缴奖金,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予以公布撤销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责任 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解释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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