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华商职教﹝2022﹞3号,实施时间:2022年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专业结构和布局,建立健全专业设置和动态调整机制,规范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专业综合改革,支持和鼓励各专业加强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专业设置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以《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 年)》(教职成〔2021〕2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文件为指导,依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推进专业大类之间相互支撑、融合与协同发展,构建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设置、预警与退出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新设、预警、退出的审核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结构和布局、人才培养的达成度等情况,对专业建设、专业新设、预警和退出进行指导、检查与审核。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工作。每年6月组织教学单位开展新设专业申请工作。每年9月根据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组织开展专业动态调整工作,发布预警和退出专业名单。 二级学院负责实施本学院的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提出相关调研论证报告和专业调整方案。
第三章 专业设置原则
第七条 科学性原则。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定位,科学系统设计,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推动中高职有机衔接、职普融通。
第八条 适应性原则。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现代化经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就业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重点突出原则。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导向,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专业,突出区域、行业特点和学校办学特色。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原则。与专业建设协调,注重规模兼顾效益,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前瞻性专业,实现专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专业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需要和现代化产业体系需求,主动对接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服务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注重结合学校自身实际,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特色和优势相一致的专业。
第十二条 以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设置与调整专业。
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含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分析,对学校办学基础、办学特色和专业特色的分析,对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同类院校同类专业设置分析等。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二)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体现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对接职业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课时应占总课时50%以上,符合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设有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并制定有一套规范完整可操作的教学文件;
(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专业设置须配备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全校师生比不低于1:18,专任教师与专业在校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0,“双师型”教师占专业专任教师的50%以上;
(四)必需充分的办学条件。开设专业需具备开办专业必需的合作企业、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优先设置的专业:
(一)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相关专业;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特别是具有显著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专业;
(三)填补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空白的专业;
(四)其他就业率和对口就业率高的紧缺专业。
第十五条 限制设置的专业: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的专业;
(四)全省布点过多的专业。
第十六条 除国家控制的专业以外,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原则上不得跨专业类设置专业方向。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五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七条 专业设置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通过教育部全国高 职专业设置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十八条 专业设置须以教育部最新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符合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同类院校同类专业设置分析;
(二)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组织专家论证,提交有关论证材料,包含学校和专业基本情况、拟设置专业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条件和相关教学文件等,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在学校官网专栏公示专业设置论证材料。
(五)公示后材料报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公布结果。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申请增设专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专业发展规划;
(二)新专业设置论证报告;
(三)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模板);
(四)拟设专业建设方案;
(五)拟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新设高等职业教育医学及相关类、药学类、公安与司法类、教育类专业,应取得省卫健委、省中医药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章 专业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专业设置调研,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群,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二十二条 专业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专业招生实际报到数、毕业生就业率、对口率就业率和专业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每年9月由教务处组织开展专业动态调整工作,发布预警和退出专业名单。由二级学院提出专业调整方案及相关调研论证报告,详细说明专业调整的理由,以及调整后人员分流和教学管理等相关安排计划。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列入预警专业名单:
(一)当年实际报到人数(转专业后)不足40人的专业,标准班型为40人的,该标准为30人;
(二)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
(三)毕业生对口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启动专业退出机制:
(一)近三年内两次进入预警名单的专业,第四年暂停招生;
(二)新专业开办之年起,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的,第四年暂停招生;
(三)连续两年毕业生对口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第三年暂停招生。
如属于国家或省级高水平专业群、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等项目的专业以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的专业,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连续3年暂停招生的专业如要重新招生,需按新增专业重新申报。
第七章 专业设置监管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仍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将撤销该专业。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要开展专业人才需求结构的市场调研,建立毕业生跟踪评价制度,制定专业教学标准与考核方案,开展各类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评估,以此作为专业发展和专业方向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安排撤销专业教师的分流工作,根据需分流教师情况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以适应新岗位的要求。专业负责人原则上自停招年度起保留一年。
第二十九条 对于停招专业,在确保做好在校生后续培养工作的前提下,现有实训等教学资源逐步并入相同专业大类内专业或其他有需要的专业,逐步减少停招专业的教学经费投入。
第三十条 对于停招专业,在校生后续教学管理归属机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华商职教〔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