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华商职教﹝2024﹞50号,实施时间:2024年11月29日)
第一章 竞赛类别与等级
第一条 竞赛类别
根据国家、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企业组织各类学生技能竞赛举办情况,结合学校实际,将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竞赛
1.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
3.世界技能大赛
4.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5.“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6.“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二)二类竞赛
教育部、其他部委、教育厅及其他厅局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主要为政府部门主办)。
(三)三类竞赛
一类、二类竞赛项目之外的其他竞赛项目。
第二条 竞赛级别
各类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
全国决赛或总决赛认定为国家级;省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认定为省级;市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认定为市级;学校为对接高职技能竞赛选拔选手而组织的技能竞赛月活动各项比赛认定为校级。学会、协会、行业、企业组织的比赛,其级别按照主办方的级别降一级认定。
第二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竞赛组织
(一)组织原则
按照“学校立项、教学单位实施、目标管理”的总体原则,对技能竞赛进行项目化管理。教学科研部以目标管理为主,负责学校重点支持项目的遴选、协调、组织工作;财务资产部负责各类竞赛保障经费的统筹;各教学单位以过程管理为主,负责具体竞赛项目总体参赛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二)项目申报
1.一类、二类竞赛各参赛队伍在技能大赛正式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科研部申报竞赛项目并提交参赛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参赛。未经教学科研部审批通过参加的各类竞赛,参赛经费学校不予支持。
2.一类、二类竞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定参赛总体方案,在赛前报教学科研部审核、备案;方案包含详细的选拔流程、训练计划以及经费使用细项预算。
3.三类竞赛项目由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审批和支持,报教学科研部备案(原则上不支持学生报名收费项目)。
(三)项目实施
1.如竞赛项目无特别要求,各竞赛项目指导教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其余教师可作为教学单位竞赛团队成员参与相关指导与辅助工作。项目第一指导教师为项目负责人。可以邀请校外兼职教师、专家参与培训指导。
2.一类、二类竞赛项目教学科研部负责统筹(创新创业比赛、文体类比赛由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各教学单位负责实施;三类竞赛项目各教学单位负责统筹实施。
(四)项目总结
对参赛项目进行总结,形成正式总结报告,内容包含竞赛取得的成绩、经验和不足、改进措施、竞争对手的借鉴经验等方面。总结报告由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交教学科研部备案,总结报告将作为竞赛经验积累的重要档案,提交情况将纳入各参赛队伍所在教学单位的考核。
(五)教师参与竞赛裁判工作
教师每年可申报一类赛事裁判员、仲裁员,根据赛事组委会邀请函,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前往参与比赛裁判工作。
(六)技能竞赛月活动
学校每年举办学生技能竞赛月活动。技能竞赛月旨在全面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选拔优秀学生,为竞赛储备选手。
(七)承办比赛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结合专业优势及特色,积极申报承办各级各类比赛,积累竞赛经验。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资助
第四条 经费来源
学校设立学生职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专项经费用于参赛费用,主要包括参赛所需的报名费、差旅费、参赛师生保险费、赛前集训和参赛期间耗材、训练仪器设备费(含租用设备或演练场地费)、参赛期间师生生活补助、校内外教师指导费等。
参赛期间教师和学生的差旅费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竞赛所需耗材或设备,应按学校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赛后,固定资产纳入相关实验实训室的资产管理范畴,剩余耗材纳入相关实训课程耗材管理范畴。
第六条 资助原则
学校重点支持参加一类竞赛,支持参加二类竞赛,适度支持参加三类竞赛。
第七条 经费资助标准
(一)资助标准
经学校审核通过立项的一类、二类竞赛项目,学校全额资助。
学校按照6000元/每专业/年的经费标准拨付给教学单位组织开展三类竞赛项目,超过拨付经费部分由教学单位自行承担。原则上每专业每年组织开展的三类竞赛项目不超过3个。
学生技能竞赛月活动各赛项,学校根据项目情况予以定额拨付。其中:学生奖品、教师补贴合计不超过总支出的40%。
承办一类、二类省级、国家级比赛,按审批后的预算金额使用经费。有下拨经费的,优先使用下拨经费,不足部分,学校支持补足。没有下拨经费的,学校全额支持。三类比赛承办费用由教学单位自行承担。
(二)竞赛指导费,仅支持一类竞赛项目。
1.一类竞赛备赛课时量的核算标准:
省赛阶段:备赛期间备赛课时量核算,课时费标准为50元/课时,不超过120课时/项。未获奖的,工作量按照申报总课时一半计,总课时不超过60课时;
国赛阶段:备赛期间备赛课时量核算,课时费标准为50元/课时。不超过600课时/项。未获奖的,工作量按照申报总课时一半计,总课时不超过300课时;
备赛课时费发放:省赛、国赛备赛,每天按照6个课时上限计算。省赛和国赛备赛工作量分别计算,备赛课时费发放以备赛团队实际产生的备赛课时为计算依据,但不超过项目限额。
2.校外教师、专家指导费
一类竞赛校外兼职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或是参与指导工作的,其费用一并纳入备赛课时费,不超过备赛课时费上限。
校外兼职教师、校外专家的认定,由学校确定。专家指导费由学校统筹,单独发放。
(三)赛事承办
承办省级以上赛事的,根据赛事预算对参与赛事承办事务的教师予以补贴。具体数额根据预算,按照实际实施情况核定。
(四)裁判工作
经学校审批,教师参与裁判、仲裁等赛事工作的,相关差旅费,按照学校出差办法执行,不再另行计发课时补贴。
(五)学生补贴
学校给予参加一类竞赛项目的选手在省赛集训阶段按20元/人/天,给予生活补贴。总天数从正式报名之日起计算,直至比赛结束,不超过20天。
学校给予参加一类竞赛项目的选手在国赛集训阶段按30元/人/天,给予生活补贴。总天数从正式报名之日起计算,直至比赛结束,不超过30天。
学生补贴在核算教师指导费时一并核算。
第八条 下列情形,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申报和未批准立项的竞赛项目;
(二)竞赛成果未署学校名称的竞赛项目;
(三)在竞赛经费使用中存在违规的竞赛项目。
第四章 奖项等级认定与奖励
第九条 奖项等级认定
学校根据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为依据对学生参赛获奖进行认定,确定奖项等级。
(一)设置特等奖的竞赛项目,特等奖视作一等奖,其余奖项不变。金奖、银奖、铜奖和冠军、亚军、季军分别视作一、二、三等奖。
(二)学生在同一个竞赛项目的省赛、国赛中获奖的,分别予以认定。
(三)学生以同一件作品参加多个赛事获奖的,根据各赛事等级分别认定。
第十条 奖励
(一)学生奖励
1.学校对各类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学生予以现金奖励,标准见表1。
2.学生获奖以奖项为单位计算奖金。
3.同一件作品在多项、多级比赛中获奖,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计算。
4.每年4月统计截止,5月表彰发放奖金。
5.对于在省级以上一类、二类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且所申请课程按90分记分。获奖等级与免修课时数量对应如下:国赛一等奖可申请免修5门课程,二等奖可申请免修4门课程,三等奖可申请免修3门课程;省赛一等奖可申请免修3门课程,二等奖可申请免修2门课程,三等奖可申请免修1门课程。教育部规定必修的思政课程不在免修之列。
(二)教师奖励
1.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是指全程指导学生开展竞赛项目,包括进行研究、策划、指导、训练的教师或教师团队。按照训练安排,被邀请参与部分训练工作的其他老师不在指导教师之列,但可作为竞赛团队成员,可享受奖励,具体金额由团队负责人分配。
2.奖励标准
参与竞赛指导的教师最终获得的备赛课时量计入其年度工作总课时量,指导学生在大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学校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表1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类别 |
级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学生 团队 |
指导教 师团队 |
学生 团队 |
指导教 师团队 |
学生 团队 |
指导教 师团队 |
一类 |
国家级 |
4 |
20 |
2 |
6 |
1 |
3 |
省级 |
0.5 |
1 |
0.3 |
0.8 |
0.2 |
0.6 |
二类 |
国家级 |
0.5 |
3 |
0.3 |
1 |
0.2 |
0.8 |
省级 |
0.3 |
0.6 |
0.2 |
0.4 |
0.1 |
0.2 |
市级 |
|
0.3 |
|
0.2 |
|
0.1 |
三类 |
国家级 |
|
0.3 |
|
0.2 |
|
0.1 |
省级 |
|
0.1 |
|
0.04 |
|
0.02 |
备注:
1.学生个人项目奖金减半;
2.作品获奖按照学生个人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3.奖金计算与分配
(1)同一个项目,在同一级比赛中获得多个奖项的,以学生获得最高奖项计奖,不区分团体与个人,不重复计奖;
(2)同一项目,参加省级、国家级的比赛,以学生获得的各级最高奖项分别计奖;
(3)以学生作品参赛,同一作品参加多项、多级比赛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计奖,不重复计奖;
(4)同一项目有多名指导教师的,奖金分配数额或比例在发放奖励时确定。
(5)项目为师生同赛的,奖项比照奖励标准,奖金教师、学生各一半,再进行分配。
(6)文体类竞赛项目及奖励标准参照华商职团〔2023〕1号、华商职教〔2022〕42 号文件执行。
4.奖金发放
教师指导奖励在比赛结束取得获奖证书后的当年教师节核算发放,发放金额=奖励标准-已发放的备赛课时费。奖励奖金20万及以上,分三期在三年内平均发放;奖励奖金10万及以上、20万以下,分两期在两年内平均发放;奖励奖金10万以下,当期全额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情形,由学校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原《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华商职教〔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