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专利化,规范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申报的相关人员,包括学校在编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校学习的各位学生等申报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国家专利。在学校相关办法未出台前,本办法适用对软件著作权管理和奖励。
第四条 专利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包括:
(一)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时,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由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
凡不属职务发明创造范围内的,为非职务发明。
第二章 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专利申请信息登记表》,由所在单位就其“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经济价值、应用前景以及是否对项目、成果奖的申报或成果转化有支撑作用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教学科研部。未在教学科研部备案自行申报的专利(软件著作权),不纳入学校科研工作量统计。
第六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经教学科研部审批同意后,可自行办理申请事宜,也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事宜。
第七条 职务发明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并提前报教学科研部备案。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的项目,参照国内同类型专利计算科研工作量和奖励,获多个国家授权的只计1次。
第八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未报教学科研部审批备案所提交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学校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资助与奖励。其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专利(软件著作权)的资助与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专利权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资助,资助项目包括专利申请费、印花税、授权后三年内的年费,后续维护费由发明(设计)人承担。
专利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各类专利须经我国知识产权局或外国知识产权政府部门授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二)资助专利必须以本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专利权人为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三)凡享有独立知识产权的软件,需取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十条 学校对专利(软件著作权)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基本原则:重点奖励发明专利,适当奖励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第十一条 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的奖励标准如下:
1.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0元;
2. 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3. 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3000元;
4. 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授权专利奖金的发放只面向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奖金的二次分配比例由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根据对此专利所作贡献大小自行确定。若存在其他单位为第二专利权人,则奖励减少30%。
通过转让等非原创性方式获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成果不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每月15日前,由发明(设计)人提交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经教学科研部审核、校领导审批,财务资产部审核后并入工资进行奖励发放。
第四章 专利(软件著作权)的实施与转化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专利实施转化。专利授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校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专利建档盘点工作,积极将已授权专利实施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技术转化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六条 专利技术转化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二)学校自行实施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
(三)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
第十七条 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以学校名义签订书面技术转让合同,转让费用必须入学校财务账户。
向外国人或外国机构转让专利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变更、转让、实施。如发现发明人擅自变更、转让、实施专利,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发明人应对学校转让专利技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包括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并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学校签订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之前,发明人应与学校签订风险承诺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专利成果,按高新技术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专利(软件著作权)转化的奖励
专利、软件著作权转化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成果完成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剔除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直接相关的各类税费、管理费支出后,从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90%用于个人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以专利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剔除奖励费用、作价投资转化直接相关的各类税费、管理费支出后,提取90%用于奖励。
第二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的,学校从所取得的经济中,剔除奖励费用、各类税费、管理费支出后,提取90%用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奖金的二次分配比例由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根据对此专利所作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本章条款中所指的“管理费”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费、拍卖佣金等费用,以及学校为运营该成果转化产生的成本。
第六章 专利的权属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所有权属于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或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职务发明创造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学校独立完成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所有权归属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归学校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同意,出现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二)在信息公开前,擅自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
(三)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四)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处理纠纷(包括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学院(系、直属法人单位)和发明人按分配比例承担。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侵权纠纷发生的费用,由发明人承担。
第三十条 因发明人故意或重大过错(包括多家转让、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发明人除退还已领取的专利技术转让收益金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因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解除时,导致学校退款,发明人应退还已领取的专利技术转让收益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准。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学校此前颁布的其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