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与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高质量科研成果产出和转化,推动教师深入参与学校内涵建设,促进学校科研整体实力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能力不断提升,提高学校学术影响力和行业知名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高水平成果和高级别项目为引领,突出质量导向,强化单位组织与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和建设范围及标准
(一)科研和教学平台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金额 (万元/个) |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 |
30 |
部级重点实验室、基地、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国家一流专业(群)、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示范性职教集团、国家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 |
20 |
省级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省级重点科研平台、省级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省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省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国家级示范性产业学院、国家级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 |
10 |
部级科普基地、省级一流专业(群)或高水平专业群、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省级创新团队、省级示范性产业学院、省级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国家级校企合作典型生产实践项目 |
8 |
省级科普基地、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省级校企合作典型生产实践项目、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省级现场工程师培养项目 |
4 |
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基地、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 |
2 |
说明:奖励对象须是学校作为牵头单位的平台、团队负责人,由负责人按程序分配给平台、团队成员和参与申报、建设人员。如果所立项平台属于非竞争性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的30%执行。
(二)科研和教学平台建设支持标准
类别 |
建设经费支持 (万元/个) |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 |
8-50 |
部级重点实验室、基地、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国家一流专业(群)、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示范性职教集团、国家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 |
5-40 |
省级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省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省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国家级示范性产业学院、国家级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 |
3-30 |
部级科普基地、省级一流专业(群)、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虚拟仿真实 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省级创新团队、省级示范性产业学院、省级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国家级校企合作典型生产实践项目 |
省级科普基地、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省级校企合作典型生产实践项目、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省级现场工程师培养项目 |
说明:该建设经费是为学校牵头立项相关等级的科研和教学平台设立的前期建设经费,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等级平台,具体经费支持额度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学科研部申请,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执行。
(三)科研和教研项目
1.项目立项奖
级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国家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科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 重大仪器专项项目。 |
30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 国家教育研究重大项目; 国家自科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20 |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招标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国家艺术基金重点项目。 |
15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地区基金项目等;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单列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 |
8 |
教育部科研项目(含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专项项目等)。 |
6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国家艺术基金个人项目; 省科技厅、省社科联重点项目。 |
5 |
国家其他部委项目; 省科技厅、省社科类面上、一般项目等; 省艺术基金个人项目; 省教育厅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等。 |
1 |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
0.5 |
2.项目结项奖
级别 |
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级项目 |
优秀 |
6 |
良好 |
5 |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 |
优秀 |
3 |
良好 |
2 |
教育部项目专项、省级科研项目 |
优秀 |
1 |
良好 |
0.5 |
说明:
1.教育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项目等;重大项目为全校性项目、重点项目为集体项目、一般项目为个人项目;主管部门有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分类的按主管部门分类执行。
2.优秀是指项目结题(验收)结论为优秀,良好是指项目结题(验收)结论为良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免于鉴定的项目视为优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通过验收视为结题结论良好。
3.承担校外单位主持的,由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均注明学校作为合作单位),且课题核定经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到达学校财务账户的,视同国家级项目予以奖励;经费在30万元以下到达学校财务的,按照部级项目予以奖励。
4.承担校外单位主持的,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立项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注明我校教职工为子课题主持人,项目主持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且课题核定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到达学校财务账户的,视同国家级项目予以奖励;经费在10万元以下到达学校财务的,按照部级项目予以奖励。
5.凡项目主管部门提供资助经费并要求单位资助且学校已给予资助经费的项目,不再奖励。
6.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的全部奖励;中止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的50%奖励。
7.项目转出我校的,须全额退回配套支持经费,取消结项奖励。
8.项目立项奖的奖金分两次发放:获得正式立项(以立项批文为准)按照相应标准的30%奖励;完成研究任务并顺利结题(以结题证书为准)按照相应标准的70%奖励。项目结题为优秀、良好,再额外奖励结项奖。
(四)教材与专著
出版社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省级规划教材 |
学术专著 |
古籍整理、学术译著 |
文学作品、科普读物、专业性工具书等 |
A 类 |
6 |
3 |
2 |
1.5 |
1 |
B 类 |
4 |
2 |
1.5 |
1 |
0.5 |
注:奖励金额单位为万元。 |
说明:
1.出版教材、学术著作等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2.已获得学校出版资助的教材,获得省级规划教材或者国家级规划教材,需扣除资助基金。获得省级规划教材奖励后又获得国家级规划教材奖励的教材,需扣除省级规划教材奖励。
3.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不在奖励范围。
4.出版社A类为百佳出版社,B类为除百佳出版社之外的其他出版社。
5.国家级规划教材指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中的教材(教高函),省级规划教材指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书目中的教材。
(五)学术论文
等级 |
类别 |
奖励金额 (万元/篇) |
T |
Nature,Science,Cell |
50 |
A1 |
《中国社会科学》,SCI收录期刊一区,SSCI收录期刊一区,《新华文摘》(1500 字以上)。 |
5 |
A2 |
SCI收录期刊二区,SSCI收录期刊二区,A&HCI 收录期刊。 |
3 |
B |
《新华文摘》(论点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1500 字以上),《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1500字以上),《人民日报》(理论版、1500 字以上),《光明日报》(理论版、1500 字以上),SCI收录期刊三区,SSCI收录期刊三区、四区。 |
1.5 |
C |
SCI收录期刊四区,EI Compendex 期刊,Medline 收录,CSSCI 核心,CSCD 核心,中文核心,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其他国家级报纸理论版。 |
1 |
D |
CSSCI 扩展,CSCD 扩展,EI会议,CPCI,省级报纸理论版。 |
0.3 |
说明:
1.上述奖励均指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T、A1类论文,按50%计奖励。以上署名方式以外的T、A1、A2类论文,按20%计奖励。每位教师每年申报此类署名方式下的T、A1、A2类论文奖励总数不超过两篇。
2.校内教职工合著的论文,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进行分配。奖励原则上发放给第一作者,通讯作者领取奖励需提交第一作者签字同意函。我校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参与指导并署名的成果,教师视为第一作者。
3.同一篇论文被转载或收录,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
4.SCI分区参照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期刊引证报告)上年度分区标准。
5.增刊、其他会议不列入科研奖励范围。
6.发表在学术研究类期刊和学术动态类期刊中的书评、会议综述、研究动态类文章不列入奖励范围。
7.自然科学类论文每篇一般应不少于2个版面,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每篇一般应不少于3000字。对字数和版面不满足有关要求的论文(1500-3000字),按相应论文奖励的1/3 进行奖励;少于1500字的论文不予奖励。
8.其他国家级报纸指《中国教育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等;省级报纸指《南方日报》等。报纸上刊发的理论文章每篇应不少于1500字。
(六)知识产权类成果
类别 |
奖励金额 (万元/项) |
主持国家标准 |
1 |
主持国家级行业标准、进入到国家备案公告的地方标准 |
0.3 |
主持省级地方标准 |
0.2 |
说明:
1.上述成果,须是由我校教师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获得。我校为其它署名单位的成果,均按证书或登记文件中的单位排名并按照“科研合作成果奖励比例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奖励分配。
2. 知识产权类以登记证书为准。
(七)成果获奖
类别 |
级别 |
奖励金额(万元/项)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特等奖 |
到校奖金数额600% |
一等奖 |
到校奖金数额500% |
二等奖 |
到校奖金数额400%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50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25 |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0 |
国家级教材建设奖 |
特等奖 |
30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0 |
省级及其它部级科学技术奖、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12 |
二等奖 |
6 |
三等奖 |
3 |
省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25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0 |
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成果奖 |
一等奖 |
到校奖金数额150% |
二等奖 |
到校奖金数额100% |
三等奖 |
到校奖金数额50% |
市厅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成果奖 |
特等奖 |
1 |
一等奖 |
0.6 |
二等奖 |
0.4 |
三等奖 |
0.2 |
说明:
1.集体获奖成果,科研奖励由第一获奖人提出分配方案,若未提供分配方案,则参考“科研合作成果奖励比例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奖励分配。
2.上述成果奖励均要求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成果奖、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奖励金额的20%进行奖励,我校为第三、四署名单位的,按奖励金额的10%进行奖励,我校为第五及以后署名单位的,按奖励金额的5%进行奖励。其它成果奖,我校非第一署名单位的,均按获奖证书或颁奖文件中的作者排名并依据“科研合作成果奖励比例建议分配方案(无通讯作者情况)”进行奖励。
3.同一成果先后获得省级及以上不同级别奖励的,分别奖励;同一成果先后获得省级以下不同级别奖励的,以最高奖奖励,不重复计算。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国家级成果奖,除直接奖励成果完成团队外,再按配套奖励金额的20%奖励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
5.国家其他各部委科技进步奖、人文社科奖按广东省同等级给予奖励。艺术类科研成果奖励无明确等级的,参照二等奖等级奖励。
6.获奖成果以颁发文件与获奖证书为依据。
(八)教学建设成果
类别 |
级别 |
奖励金额(万元/项) |
课程建设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4 |
教学资源库 |
国家级 |
20 |
省级 |
8 |
说明:
1.省级和国家级,一般依据项目主办方隶属的行政级别而定。
2.教学建设成果要求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项目的主持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
3.奖励金是在建设项目通过项目主办方验收合格后核定与发放。
4.若为集体获奖成果,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若未提供分配方案,则参考“科研合作成果奖励比例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奖励分配。
(九)科技成果转化及社会服务
类别 |
奖励金额 (万元/项) |
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被国家领导人批示 |
5 |
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被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采纳或主要领导批示 |
3 |
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被广州市委、市政府采纳或主要领导批示 |
1 |
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被市厅级政府部门采纳 |
0.5 |
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被广州市直属区委区政府采纳 |
0.3 |
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被地市厅级直属政府部门采纳 |
0.2 |
参与国家重大项目论证或建议被采纳 |
0.5 |
参与省部级重大项目论证或建议被采纳 |
0.3 |
参与广州市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论证或建议被采纳 |
0.2 |
国家级重要成果专报 |
1 |
省部级重要成果专报 |
0.5 |
说明:
1.各部委是指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务院所属部委;市厅级政府部门是指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省级直属部门和各个地、市、州;市厅级直属政府部门是指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区委区政府、县委县政府等部门。
2.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被采用或获得领导批示,应提供成果原件、有效的委托书或合同、成果采纳或使用证明。
3.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被采纳的,需提供对应级别的政府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
4.上述奖励均要求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为其它署名单位的成果,均按证明材料或文件中的单位排名并依据“科研合作成果奖励比例建议分配方案(无通讯作者情况)”进行奖励。
第四条 科研合作成果奖励比例分配建议
由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奖励给项目负责人、成果获奖第一人、第一指导教师、第一著者或责任作者(通讯作者认定为责任作者,通讯作者为外校教师的由我校第一作者作为责任作者),再由其自主分配;也可参考以下建议分配方案。
科研合作成果奖励比例建议分配方案(有通讯作者情况)
排名 |
第一 |
通讯作者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1 |
50% |
50% |
|
|
|
|
|
2 |
3/7 |
3/7 |
1/7 |
|
|
|
|
3 |
4/11 |
4/11 |
2/11 |
1/11 |
|
|
|
4 |
5/16 |
5/16 |
3/16 |
2/16 |
1/16 |
|
|
5 |
6/22 |
6/22 |
4/22 |
3/22 |
2/22 |
1/22 |
|
6 |
7/29 |
7/29 |
5/29 |
4/29 |
3/29 |
2/29 |
1/29 |
科研合作成果奖励比例建议分配方案(有通讯作者且为两个的情况)
排名 |
第一 |
通讯作者 |
通讯作者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1 |
1/3 |
1/3 |
1/3 |
|
|
|
|
2 |
3/10 |
3/10 |
3/10 |
1/10 |
|
|
|
3 |
4/15 |
4/15 |
4/15 |
2/15 |
1/15 |
|
|
4 |
5/21 |
5/21 |
5/21 |
3/21 |
2/21 |
1/21 |
|
5 |
6/28 |
6/28 |
6/28 |
4/28 |
3/28 |
2/28 |
1/28 |
科研合作成果奖励比例建议分配方案(无通讯作者情况)
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 |
1 |
100% |
|
|
|
|
|
|
2 |
3/4 |
1/4 |
|
|
|
|
|
3 |
4/7 |
2/7 |
1/7 |
|
|
|
|
4 |
5/11 |
3/11 |
2/11 |
1/11 |
|
|
|
5 |
6/16 |
4/16 |
3/16 |
2/16 |
1/16 |
|
|
6 |
7/22 |
5/22 |
4/22 |
3/22 |
2/22 |
1/22 |
|
7 |
8/29 |
6/29 |
5/29 |
4/29 |
3/29 |
2/29 |
1/29 |
说明:个人排序按项目单位的顺序、奖励单位的顺序、论文(论著) 发表时作者顺序为依据。
第五条 奖励程序
1.学校每年集中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科研与教学建设工作进行奖励。
2.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二级单位汇总报送教学科研部审核。证明材料包括:学术著作、论文及收录检索证明、成果获奖证书、项目立项书、成果采纳或批示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各二级单位汇总审查后,将申请材料报教学科研部,经教学科研部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予以奖励。
第六条 我校外聘兼职人员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成果,经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80%给予奖励。
第七条 超过奖励期限的收录论文,教学科研部不予受理。因特殊原因当年没有在教学科研部登记备案的科研活动,教学科研部只溯及1年(如论文发表时间在年末、外出学习、出差、因病等原因当年未能登记成果的,可在下一年登记备案,但奖励标准按上一年的标准执行)。其他年份未在教学科研部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一概视为自动放弃,教学科研部不予受理。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并报学校审定。
第九条 在科研奖励过程中,凡违反高等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弄虚作假者,一律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科研活动的奖励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