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紧密结合地方经济与产业发展需求,大力推进横向服务合作,促进我校教职工围绕学校科研方向与社会需求开展技术研发、服务与成果推广应用,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我校科技服务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学校将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和服务作为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之一,鼓励教职工开展相关横向课题研究,将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纳入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审的科研成果业绩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广州华商职业学院”为独立或第一署名单位,由本校所属部门或个人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兄弟单位等委托开展的各类社会服务研究,其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开展有偿性和无偿性服务相结合、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相结合的横向科研项目。本《办法》只针对有偿性社会服务,对于无偿性横向项目技术服务,学校将作为科研工作考核评优评先的科研业绩之一。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五条 合同应以学校名义签订,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与管理程序如下:
(一)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照流程进行签订合同、立项等工作,通过协商的方式起草横向服务书面合同文本。原则上要按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范本填写,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合作双方责任必须要对等,合同中必须列有(或附有)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二)教学科研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核。
(三)教学科研部审核通过的合同须由学校“三乱办”严格根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审核其内容及形式。
(四)学校“三乱办”审核通过的合同需经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加盖学校公章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签订。
第七条 横向服务合同一经签订生效,横向科研项目即立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科研项目责任人制,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要将《广州华商职业学院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等相关材料交到教学科研部备案,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在两周内配合教学科研部、财务资产部做好项目立项备案工作。
第九条 已经审核备案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完成相关研发任务。教学科研部代表学校执行项目署名单位的学术声誉维护与监督、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检查、协助进行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专利申报、成果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后,要及时进行结题工作,验收通过后,需将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纸版和电子版)提交教学科研部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与研究的法律文本,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技术合同的直接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须征得教学科研部同意,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的书面协议。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合同违约、无法继续履行和不可抗力等情况,教学科研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相关纠纷;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判决,所需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教职工以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学校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合同中应明确注明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对横向科研经费实施“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免收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资产部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相关税费后开具发票(或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符合免税条件的横向科研项目,做好免税登记后由财务资产部协助开具发票,横向科研经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教学科研部、财务资产部和各教学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横向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教学科研部、财务资产部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批、核算以及经费报销等工作。
(二)各单位负责协助本部门人员使用横向项目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图书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图书购置等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费等。
(三)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四)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的印刷、打印等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版面费、审稿费等费用。
(五)小型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举行的小型“专家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调研及科研成果的论证、鉴定、结题验收、专家咨询等所支出的评审费、报告费等。
(七)专利申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申请国家专利所必需的费用。
(八)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和调研所需的搭乘各类交通工具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
(九)劳务费、助研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业务接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餐费,报销时需提供邀请函等函件,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20%。
(十一)其它费用:以上未包含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10%。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中的仪器设备购置,应按照《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约定执行,并明确标注所购置设备的产权归属。对于合同约定归属产权单位为广州华商职业学院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应遵照学校资产设备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研究经费一经使用,需尽快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允许范围内,按照相关报销程序,凭《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横向课题(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卡》支配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进行支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应符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第三方协作费、加工费、测试费,且金额在同一个单位中10000元以上的,需提供签订的相关任务委托协议;教师因项目研发需要出国(境)参加国际(海外)学术会议,应进行出差申请审批等手续,上述费用支出须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二)应及时将符合规定的所有票据(票据有效期为一年)分类整理粘贴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持《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横向课题(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卡》,办理票据审核及报销或转账手续。
第二十条 我校教师与校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予转拨,项目组成员(校外)可持相关发票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销手续。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转拨经费,并且事先有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教学科研部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合同书(协议书)或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费转拨手续。转拨款项不得超过该项目到账经费的40%,该部分不享受科研业绩成果计算。已入学校财务账户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如合同中止需要退款,须经教学科研部和财务资产部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已缴纳的相关税费等将不再退还。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与财务资产部协作进行账目清理,确保应收应付款项结清。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原项目后续研究,或策划新项目的研究。剩余结余经费,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可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作为科研绩效,不纳入学校绩效分配总额。项目负责人需发起经费申请流程,并附上项目结题报告、结余经费使用方案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并入工资进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研专项费用,如发现违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强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法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若国家政策有变化,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华商职研﹝2023﹞20号)、《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关于横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华商职研﹝202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部、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